选择之债可以变为简单之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因选择而特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从多个标的中选定一个,此时选择之债就特定化为简单之债。比如,双方约定债务人可以交付甲物或乙物来履行债务,债务人选择交付甲物后,债务就变为交付甲物这一简单之债。法律依据是当事人有权通过行使选择权来确定履行标的。2. 给付不能而特定:若可供选择的标的中,有部分发生给付不能,此时选择之债就只能就剩余的可给付标的履行,从而变为简单之债。例如,约定可供选择的是A品牌手机或B品牌手机,A品牌手机因厂家停产无法给付,那么就只能以B品牌手机履行债务,成为简单之债。依据是当部分给付不能时,应就其他可给付的标的履行债务。3. 合意变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选择之债为简单之债。比如原本是选择提供劳务或交付货物来偿债,双方协商后确定只交付货物,债务形式就发生了转变。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债的内容进行变更。 总之,选择之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能够转变为简单之债,以明确债务的履行内容,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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