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债务不成立、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等,都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这是为了保障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在代位权诉讼中充分维护自身利益。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 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成功时,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从次债务人处获得清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比如,甲欠乙钱,丙欠甲钱,乙行使代位权后,丙就需向乙还钱。3. 次债务人的清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次债务人只需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承担。这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避免次债务人承担不必要的债务。例如,债权人的债权为10万元,次债务人只需在10万元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4. 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债务关系消灭: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完债务后,其与债务人之间就该部分债务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使得债务关系更加清晰明确,避免重复履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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