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抚养孩子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如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3.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 在男女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男方存在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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