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送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以保护养子女的权益。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2.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对成年养子女关系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3. 送养人与收养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这种解除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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