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主体如下:1. 父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是基于亲子关系当然享有的监护权。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或妨碍对方行使监护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2.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依法成为监护人。3. 兄、姐: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且该未成年人的兄、姐具有监护能力时,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权的行使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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