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方通常需履行以下义务:1. 返还租赁物: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比如租赁房屋,租赁方应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恢复到租赁前的大致状态,不得故意损坏房屋结构或留存不属于自己的物品。2. 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租赁方需结清租赁期间所欠的租金。若有因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其他费用,也应一并支付。这是基于租赁合同中对费用支付的约定。3. 通知义务:一般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出租方合同即将终止,以便出租方做好后续安排,如提前寻找新的租客等。虽然法律对此通知时间没有明确统一规定,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通知是必要的。4. 协助义务:在合同终止过程中,租赁方可能需要协助出租方进行租赁物的交接、查验等工作。例如,配合出租方对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总之,租赁方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要全面履行上述义务,以保障合同终止过程的顺利进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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