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般按以下顺序进行:1. 首先由其配偶担任监护人。配偶与无行为能力人关系紧密,基于婚姻关系有法定的监护职责。2. 若配偶不存在或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由父母、子女担任。父母、子女是直系血亲,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生活照料和权益保护有天然的责任。3. 当父母、子女也不能担任时,由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这些近亲属与无行为能力人有较近的血缘关系,能较好地履行监护职责。4. 若近亲属都不适合,可由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例如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经相关部门同意。5. 在没有上述合适人选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五)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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