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比如,某人被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起诉,他可以选择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的地方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2.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不动产权益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就应当由该不动产所在的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公正审判。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特殊地域管辖是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院高效、公正地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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