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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什么目的

2026.02.02行政诉讼8人浏览

1. 代位权行使的目的:
保障债权人利益。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例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工程款且已到期,甲却不向丙追讨,此时乙可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向自己清偿,以确保自身债权得到清偿。
维护交易秩序。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对第三人的债权,避免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消极对待其到期债权,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 撤销权行使的目的:
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当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这些行为。比如,甲将自己价值较高的房产无偿送给乙,导致无力偿还欠丙的债务,丙可行使撤销权撤销甲与乙的赠与行为。
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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