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如果宅基地使用者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政府有权收回。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比如农村居民搬迁到其他地方居住,原宅基地不再使用。4.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这种情况下,土地将被视为闲置,政府可收回。5. 土地使用者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多占的宅基地。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收回宅基地时,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会提前通知宅基地使用者,并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通常根据当地政策和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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