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权利人不追认且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合同则无效。例如甲将乙委托其保管的名画擅自卖给丙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为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若乙追认该合同则合同有效;若乙不追认且甲一直未取得该画的处分权那么合同无效。对于此类合同在实践中应重点关注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明确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态度从而准确判断合同效力走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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