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从证据类型来看传闻证据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例如证人甲在法庭外告诉乙说亲眼看到被告人丙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甲向乙的这个陈述就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陈述者本人未到庭无法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其真实性难以通过法庭调查得以核实;二是陪审团或法官无法观察陈述者在作出陈述时的表情、语气、神态等难以判断其可靠性。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能被采纳比如某些法定的例外情形像证人因死亡、病重、旅居国外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时其先前的陈述可能会被允许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传闻证据对于保障庭审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可靠性至关重要。只有严格排除不可采的传闻证据才能确保法官依据可靠的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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