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未清偿的债务承担问题较为复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 股东或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如果股东或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务未得到清偿,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注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当股东滥用上述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主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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