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保全制度主要有以下规定:1.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2.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合同保全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危及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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