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1.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为该解释第十七条。3.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4.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为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赔偿时,患者家属可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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