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如下: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比如筹备过程中的场地租赁、设备购置等费用,若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要共同承担。依据是《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是为保护认股人利益,确保其资金安全。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发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筹备中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4.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是为稳定公司股权结构,防止发起人利用特殊地位不当转让股份。5.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作为公司股份初始持有者,在此期间转让股份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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