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并不一定必须注销其中一家。1. 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这种情况下,被吸收的公司需要办理注销登记。例如,甲公司吸收乙公司,乙公司就需注销。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 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此时,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都要办理注销登记。比如,丙公司和丁公司合并设立戊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都需注销。同样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所以,公司合并后是否注销其中一家,取决于采取的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的方式。如果是吸收合并,就会注销被吸收的公司;若是新设合并,则参与合并的各方公司都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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