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度一般如下: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股东甲认缴出资100万元,当公司出现债务等问题时,甲最多只需承担100万元的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例如,股东乙持有公司10%的股份,每股面值1元,若公司亏损,乙最多按其持有的股份价值承担责任。同样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 特殊情况下的补充责任: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像股东利用公司人格混同,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随意挪用等情况。总之,正常情况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突破这一限度承担更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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