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明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能达成协议,按协议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2. 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同上述司法解释。3. 计算补偿时,一般是先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再乘以房屋当前的增值部分,得出应补偿给另一方的数额。比如,总房款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夫妻共同还贷20万,房屋增值了30万。共同还贷比例为20÷70,增值补偿数额就是20÷70×30万。4. 实践中,若房屋是在婚后购买且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贷款手续办理等,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债务也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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