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仲裁时效就会中断并重新计算。3.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因自然灾害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申请仲裁,时效会中止。4.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劳动者随时可就拖欠报酬申请仲裁,但劳动关系终止后,要在一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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