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并非必须设立监事会。1. 根据相关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2. 虽然对于监事会没有强制要求,但合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等方式,保障企业运营合法合规、决策科学合理。3. 合营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设立其他监督机构或采取其他监督措施,以确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有序,维护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总之,中外合资企业在设立监事会方面没有硬性法律规定必须设立,但企业应通过其他合理方式保障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