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问题较为复杂,以下为您详细解答:1.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用于筹备公司办公场地,若公司成立后使用了该场地,那么租赁公司既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也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2.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比如,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采购设备,若公司成立后接受了设备并投入使用,一般应承担合同责任;但若能证明发起人是为私利签订合同,且相对人非善意,则公司可不承担。3.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例如,公司未成立,债权人可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连带承担债务,之后发起人内部再按上述规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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