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这是核心考量因素。法院会综合孩子的年龄、意愿、生活环境、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判断何种抚养方式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例如,孩子长期与一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不利,法院会倾向维持现状。2.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 十周岁以上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院会询问孩子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尊重其真实意愿。总之,法院会全面审查各种因素,做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抚养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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