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对于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操作方法:双方先协商房屋归属及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上述规定判决。例如,一方婚前贷款买房支付首付100万,婚后夫妻共同还贷50万及房屋增值50万,那么房屋归首付方,首付方需补偿另一方50万及增值部分合理份额。2. 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贷款买房:法律依据:无明确统一法律条款针对此情况。一般认为,双方对房屋按出资比例享有权益。操作方法:离婚时,先确定双方出资比例,然后协商房屋分割方式。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评估房屋价值,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或者一方获得房屋,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款。比如双方婚前共同出资60万买房,一方出资40万,另一方出资20万,房屋价值120万,那么出资40万一方可获得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出资20万一方获得三分之一份额或相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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