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如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由银行作为保证人,在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发包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承包人以其自有房产为工程建设中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民法典》规定了抵押合同的设立及效力等相关内容。3. 质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出质。例如,承包人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等权利进行质押担保。《民法典》对质押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质押行为的规范和有效。4. 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中,如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留置该建设工程中由其占有的属于发包人所有的相关材料设备等。不过留置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5.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可能会要求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以确保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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