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续履行: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比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等,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应尽的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 采取补救措施:如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采取更换材料等补救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依据上述民法典条款,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其承担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3. 赔偿损失:当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需赔偿相应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例如因发包人延迟付款,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产生的额外费用等。这同样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4. 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发包人违约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促使发包人遵守合同约定。5. 减少价款:若发包人提供的服务或材料存在质量瑕疵等违约情况,承包人可要求减少相应工程价款。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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