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施行如下:1. 行使条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2. 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3. 行使方式: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 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应得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5. 注意事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例如,某建筑公司完成工程建设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在规定期限内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工程,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为其应得报酬及材料款等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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