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般须先仲裁再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前置程序旨在通过仲裁快速、专业地解决劳动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最终裁判。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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