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外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也可以决定逮捕。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