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应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非因本人蓄意造成的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溢血等。“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等合理的工作时间段。“工作岗位”则是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岗位也包括因单位安排临时从事与工作有关事务所处的岗位。同时需强调的是必须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例如某职工在正常上班期间于工作岗位上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就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在认定此类情况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职工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职工家属也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抢救记录等以保障自身权益。若符合条件家属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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