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不属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而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鉴定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并非实物本身。它是基于对相关实物等材料的检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一种言词证据。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车辆痕迹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车辆痕迹等实物情况进行分析后给出的结论不是痕迹本身这个实物证据。从证明力角度看实物证据往往更直接、客观而鉴定意见是经过鉴定人主观判断形成的其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鉴定意见和实物证据有助于准确把握各类证据的特点和作用从而更科学地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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