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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