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一般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核心法律关系监护关系。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学校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但这与监护职责有本质区别。监护职责涉及对未成年人生活、财产等多方面的全面保护和管理学校无法承担类似父母等监护人那样的职责。优势在于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情况较为了解能在一定程度保障其安全和教育。劣势是学校缺乏对未成年人校外生活等全面监护的条件和能力。关键证据方面若出现争议需证明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是否存在过错等相关证据。风险与策略分析若学校被错误认定为监护人可能面临超出职责范围的责任风险。解决路径上协商、调解难以将学校认定为监护人。行政投诉和仲裁一般也不涉及学校监护资格认定。诉讼中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举证说明学校不符合监护人条件。建议学校明确自身职责边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避免因误解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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