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仲裁官司一般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劳动仲裁有其法定的审理期限以保障当事人权益及时得到处理。权利义务:仲裁委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审结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在期限内获得裁决结果。关键构成要件:明确受理时间起算点以及特殊情况的延期规定。实务建议:关注仲裁委通知了解案件审理进度。若案件超期未审结可向仲裁委咨询原因及预计审结时间。如对超期情况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要求加快审理。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