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遵循民法典规定的程序。权利义务:双方有平等协商并签订协议的权利和义务需如实告知财产、债务等情况。关键构成要件:书面离婚协议、亲自申请登记。实务建议:准备证件: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签订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内容。申请登记: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与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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