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前一方作为担保人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核心分析:1. 通常情况下担保债务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情形。2. 债权人需证明该担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3. 夫妻双方对该担保债务一般不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实务建议:1. 若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需让其提供相应证据比如资金流向用于夫妻共同事务等。2. 作为担保人的一方若担心日后纠纷可在担保时明确表明是个人行为避免另一方不知情而被牵连。3. 夫妻另一方若想避免承担该债务需留意担保行为如有疑问及时与对方沟通并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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