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案第二次开庭是否判离没有必然定论,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核心分析: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第二次开庭时,若能提供新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如一方出轨证据、长期分居证据等,判离可能性增大。若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法院可能仍不判离。实务建议: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若认为感情已破裂,可在第二次开庭时充分阐述理由和证据。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法律程序一般是先起诉立案,法院安排开庭,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若不服可上诉至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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