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借款,若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否则,另一方无义务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核心分析:首先判断借款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名等。其次看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超出此范围,需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偿还义务。实务建议:若认为是共同债务,债权人需收集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如用于家庭消费的发票、共同经营的合同等。若一方认为不是共同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等,如分居协议、借款用途与家庭无关的证明等。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另一方若认为不应偿还可积极应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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