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争取子女抚养权时,以下条件较为有利: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核心分析:1.从生育能力角度,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一方在争取抚养权上有优势,因为这可能影响其未来再生育子女,更能全身心投入抚养现有子女。2.生活时间长短因素很关键,长期陪伴子女成长的一方,子女对其更依赖,改变环境不利成长。3.子女数量对比,无其他子女的一方更专注于这一个孩子成长。4.健康状况影响巨大,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显然不适合直接抚养。实务建议:1.收集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的证据,如孩子的生活照片、成长记录、医疗记录等。2.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如对方的疾病诊断书、不良生活习惯照片等。3.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院的立案、审理等程序进行,在诉讼中充分展示自己的优势条件争取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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