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领养孩子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首先领养人应具备法定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其次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此外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其收养的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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