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血亲关系无法断绝: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基于自然出生而形成这种关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断绝。即使双方签订所谓断绝关系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 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解除: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继父母子女关系视情况而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若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若继子女已成年关系的解除可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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