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产权归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如果是男方在婚前申请并取得的宅基地婚后没有因扩建等行为导致性质改变离婚时女方通常没有直接份额。因为宅基地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特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2. 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了新建、扩建或翻建等行为离婚时女方可就房屋增值部分及双方共同出资建设部分主张权益。比如《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的建设可视作共同共有行为。3. 若男方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无住房居住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女方权益前提下酌情考虑男方对宅基地的继续使用权益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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