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2. 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约定离婚时按约定处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3. 隐藏、转移等行为的处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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