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领养条件:领养人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2. 准备材料:包括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相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3. 寻找孤儿院:可通过当地民政部门了解合法孤儿院信息。4. 提出申请:向孤儿院提交申请及准备好的材料。5. 审核与调查:孤儿院及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调查领养人情况。6. 办理登记:审核通过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确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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