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并非必须在公证处订立。遗嘱有多种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虽然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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