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协商一致:若夫妻双方经协商一方自愿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用且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法律不禁止。2. 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当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时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3. 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给付方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时可协商或经法院判决减少或免除给付。4. 子女死亡:子女死亡后抚养义务自然终止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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