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一方单独出售是存在问题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协商一致。2.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的情况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卖房另一方有权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3. 不过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比如第三人不知道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那么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只能要求擅自卖房的一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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