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嫁妆一般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同理女方嫁妆通常是其父母在婚前给予女方的应属女方个人财产。2. 若嫁妆是在婚后取得且无明确约定则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女方婚后收到娘家人给的贵重财物若没有表明是只给女方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 离婚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嫁妆归女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嫁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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