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子是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支付首付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该房屋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若房子首付是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按照按份共有原则分割。3. 若房子首付是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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