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工厂市内搬迁,员工不去,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市内搬迁通常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核心分析:市内搬迁一般不会对劳动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未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员工与工厂之间仍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关键在于判断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实务建议:员工若想争取补偿,需收集证据证明搬迁对自己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如通勤距离大幅增加、交通成本剧增等。可先与工厂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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